潜山县省内公务使用自备车交通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不足问题,切实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潜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参改单位的参改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区域使用自备车进行的省内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在前款规定的活动中使用的自用车辆。
第三条 省内公务申请使用自备车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务紧急,急需办理的;
(二)平台车辆和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满足公务活动需要。
第四条 省内公务申请使用的自备车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在所在单位备案:
(一)车辆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车辆各种证件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三)车辆强制险等保险在有效期内;
(四)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乘坐人责任险不低于每人2万元。
前款所列保险必须附加不计免赔险。
第五条 省内公务申请使用自备车辆驾驶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所在单位备案:
(一)驾驶人必须是参改人员且是公务活动参与者;
(二)驾驶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实际驾龄,驾照在有效期内;
(三)驾驶人在公安交警部门无同等以上责任的人员死亡肇事记录。
第六条 参改人员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区域使用自备车进行的省内公务活动时,由个人自愿申请,并填写《潜山县省内公务自备车审批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非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自备车用于公务活动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第七条 公务活动使用自备车的补贴标准为:
(一)县内公务活动原则上按不高于1.0元/公里的标准予以补贴,一天最高不超过150元;
(二)县外公务出差原则上按不高于1.50元/公里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自备车的补贴包括过路、过桥、停车费等费用。
补贴的公里数县内以实际里程为准,县外以《潜山县城至本县各乡镇及省内部分城市公路里程表》核定的里程为准。
第九条 省内公务活动使用自备车申请交通补贴时,需提供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退单作为附件,费用列支比照差旅费管理办法填制差旅费报销单。
第十条 省内公务活动使用自备车按本办法享受交通补贴的,差旅费报销时,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十一条 自备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公务活动使用自备车期间产生的违法行为和后果由驾驶人个人负责,费用自理。
申请使用自备车视为申请人接受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自备车交通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发放。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把自备车补贴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使用范围,规范审批,不得借机滥发补贴,不得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发放自备车交通补贴,不得变相发放福利。
第十三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自备车交通补贴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潜山县城至本县各乡镇及省内部分城市公路里程表
县内各乡镇 | 市内部分县市 | 省内部分城市 | |||
目的地 | 公里数 | 目的地 | 公里数 | 目的地 | 公里数 |
梅城 | 4 | 安庆市(含三区) | 89 | 合肥市 | 200 |
痘姆 | 11 | 怀宁县 | 57 | 铜陵市 | 205 |
黄铺 | 12 | 桐城市 | 86 | 铜陵市枞阳县 | 115 |
黄泥 | 26 | 望江县 | 81 | 池州市 | 159 |
王河 | 21 | 宿松县 | 92 | 马鞍山市 | 324 |
天柱山 | 9 | 太湖县 | 54 | 芜湖市 | 285 |
水吼 | 24 | 岳西县 | 58 | 宣城市 | 296 |
五庙 | 42 | 宿州市 | 422 | ||
油坝 | 14 | 亳州市 | 426 | ||
余井 | 15 | 蚌埠市 | 334 | ||
源潭 | 27 | 淮南市 | 285 | ||
黄柏 | 45 | 淮北市 | 462 | ||
槎水 | 36 | 阜阳市 | 322 | ||
塔畈 | 57 | 六安市 | 185 | ||
官庄 | 61 | 滁州市 | 303 | ||
龙潭 | 23 | 黄山市 | 320 |
说明:1、此表依据百度地图,公里数为两地政府办公地点之间的用时最短里程(进位取整数),同时适当考虑了目的地城市内的行驶因素【县内以实际里程为准,外县加10公里,省内各市加20公里(含市辖县),省会城市加30公里】;
2、此表里程作为各单位使用自备车补贴财务核算参考依据;
3、随着交通路网的进一步完善,将及时修订该公路里程表;
4、我县到未列城市的公里数参照说明1,根据百度地图,取两地政府办公地点之间的用时最短里程(进位取整数)计算。
潜山县(单 位 名 称)省内公务使用自备车申请表(存根)
年度编号:2016xxx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申 请 人 | 股室名称 | ||
事 由 | 目的地 |
申 报 公里数 |
|||
车牌号码 | 皖H- | 随行人数 | |||
审批人 | 用车时间 | 月 日至 月 日(共 天) |
潜山县(单 位 名 称)省内公务使用自备车审批表
年度编号:2016xxx
申请 时间 |
申 请 人 | 出差地点 | |||
股室 名称 |
核定公里数 | ||||
车牌 号码 |
皖H- | 随行人员 | |||
出差 事由 |
|||||
出差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 ||||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
备 注 | 1.必须持平台退单方可申请,并将其作为报销附件。2.凭此表原件报销差旅费。2.由申请人亲自填写,且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规定,填写本表即视为申请人接受《潜山县省内公务自备车交通补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期间的安全责任及违法行为由个人负责,费用自理。4、本申请表可视同与本单位的书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