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征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潜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潜政办〔2008〕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征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潜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缴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代缴单位及代扣项目:
(一)居民及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自来水公司等供水企业代扣;
(二)资金由财政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扣;
(三)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公安交警大队代扣;
(四)建筑工程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建设部门代扣;
(五)个体经营户、工商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地税部门代征。
第三条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费额由县环卫局根据县政府批准执行的标准核定,征费对象、征费额如有调整要及时书面告知代扣单位。代扣单位按县环卫局核定的费额实施代扣。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在代扣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代扣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5%的手续费,余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月三十日前必须全额缴入潜山县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强化对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扣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以权谋私、截留和挪用、私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按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